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切实尊重和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可以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5%—30%。
根据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各一名。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及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执行大会决议。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任期内工作岗位在本校范围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二)调离学校或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离校之日起终止;
(三)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通过选举单位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劳动关系或聘任聘用关系解除之日起终止;
(五)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日起终止;
(六)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终止;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四年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推选产生。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起草大会决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设委员7名至15名,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执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执委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执委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向教代会报告执委会工作,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待遇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委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并与学校行政沟通;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委会可以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上述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确定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相应保障;加强“职工之家”等阵地建设(上面有提到经费保障的建议删)。对于教代会职权规定和教代会议题确定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及时提供。
第三十条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视(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机制,不断推进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应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学校所属企业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湖职院·湖电大委办〔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