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和《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教学单位以及实施二级管理的直属机构单位等(以下简称“本单位”)。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二级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深化,也是学校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所属企业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
二级教代会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教代会工作规程为行动准则。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工作机构为分工会委员会。
二级教代会可以与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听取本单位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财务运行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做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员工利益有关的分配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或二级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根据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根据本单位教职工规模按以下方式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2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60%(最低不能少于20名);200—500人的,代表比例为20%—40%;500—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20%;10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5%—20%。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各教学单位代表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代表缺额可以补选。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1.召开二级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商议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确定代表比例和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不提出代表候选人进行直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大会决议的落实;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建立二级教代会代表考核制度,由各代表团(组)对代表参会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教代会会议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二级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由分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征得本单位党、政领导和职工意见后,提交预备会通过。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4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届内建立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应有正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本级工会)应负责将不召开教代会的原因情况书面报告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
大会的表决和选举须经应到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二级工会建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党政部门及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二级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二级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二级教代会职权情况向二级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本单位年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整理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二级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可以进行提案征集。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有关职责直接由分工会承担。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和会议情况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前一周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大会结束后一周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级教代会的领导,将二级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二级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关系,为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和接受本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为同级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要积极推进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指导,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规定的,按照学校教代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湖职院·湖电大委办〔2016〕3号)同时废止。